第一条:定义
本法律中以下条目的定义为:
1 .“外国投资者”指根据索马里法律在索马里境内进行投资的任何外国法人或自然人。
2.“外国投资委员会”,以下简称“委员会”,指对所有涉及在索马里外国投资事项具有最高决策权的实体。
3. “外国投资促进办公室”,以下简称“办公室”,指负责协助委员会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性和促进性办公室。
4.“获批准的投资”指外国投资委员会根据本法批准的外国投资。
5. “利润”指“净收入”减去根据现行立法应付的适用所得税。
6.“正式注册的外国投资”指根据本法实施的获批准原始投资加利润再投资。
第二条:
外国投资的形式
1.外国投资可以下述任何形式进行:
a.由索马里中央银行指定并正式转入索马里的可兑换货币;
b.根据现行进口立